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及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高雄市社區發展促進會、顏靖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社區發展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 顏靖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吉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51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