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吳育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5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育泰 正業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蕭錦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