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及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啟貞建設有限公司、郭啓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力佛英雄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費及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