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司聲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范氏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范氏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具狀載明欲對之為意思表示通知之相對人為何? (聲請人聲請狀記載「惠懋工程有限公司、鄧惠蓉」為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本件聲請人欲對之為意思表示通知之相對人若為惠懋工程有限公司,請補正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