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吳文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文吉 吳宜樺 吳素秋 吳清源 吳清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陸俊宏、余玉美即聖閔企業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112年度岡簡字第2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聲請請求被上訴人應再各給付上訴人吳文吉新臺幣(下同)359,747元、吳宜樺60萬元、吳素秋60萬元、吳清 源60萬元、吳清展60萬元,是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共為2,759,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