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榮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277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