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京湛水產食品有限公司、張智涵、林弘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447號 原 告 京湛水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涵 被 告 林弘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然而,原告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籍變更登記至被告名下,而上述車輛之交易價格為450,000元,已有原告 提出之汽車買賣合約書可參,是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 核為450,000元,此部分再加計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695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64,695元,並徵第 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扣除原告前繳之2,65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