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交割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修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原告因給付交割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勝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