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岡簡字第四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岡簡字第四七八號 原 告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莊奶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即莊奶珍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向原告買受噴焊設 備一套,價金共新台幣(下同)五十七萬七千五百元,原告依約交付該設備後, 被告僅支付二十一萬零八百二十八元之貨款,餘款共三十六萬六千六百七十二元 ,則由被告以簽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八月五日、九月五日、九月三十日、 十月五日,票面金額分別為十萬元、四萬三千四百六十五元、八千七百一十五元 、十萬元、四萬二千元之支票共五張交付原告之方式付款,惟屆期提示均遭退票 ,為此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未清償部份之貨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