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九六號 原 告 品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告製作螺絲之工作,原告亦如期完 成工作並交付貨品,依約被告應支付報酬予原告,惟被告僅支付部分款項,尚積 欠七萬四千一百七十元,尚未給付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