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二О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 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三年起至八十四年一月一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把手 鎖、電鎖、彎頭、信箱、壁虎腳、矽利康等商品,價金共計新台幣(下同)十四 萬八千一百六十六元,爰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上開貨款,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 執行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惟曾以書狀以:被告之請求權已逾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