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七三號 原 告 美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即晟宏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 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日止,陸續向原 告購買紙箱,價金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七千六百五十六元,履經向被告 催討均未清償,爰本於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價金,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