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年度岡補字第一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岡補字第一八О號 原 告 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旺 右原告與被告乙○○○即亞洲機車行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折合銀 元陸拾陸萬肆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 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