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一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送達代收人 吳佳華 被 告 泉合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莊招治住高雄 右原告與被告泉合興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 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