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七三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即久大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獨資經營久大企業社,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九十年十一月七 日、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先後向原告購買五筆輪胎,原告業已依約交貨,然被告尚 欠貨款十九萬八千六百元迄未清償,爰依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