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補字第五一號 原 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送達代收人 吳佳華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泉合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零玖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零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仟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