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小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岡小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戊○○ 被 告 乙○○即昇大塑膠企業社 兼訴訟代理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模具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為被告乙○○即昇大塑膠企業社(以下簡稱昇大企業社) 實際負責人,被告丙○○以被告昇大企業社之名義於民國八十三年間與原告訂立 契約,由原告將生產塑膠產品之事業委請被告昇大企業社代工,遂將原告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模具置於被告昇大企業社處。嗣於九十一年三月間,因被告昇大企業 社拒不交貨,故原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發函通知被告昇大企業社終止上開 代工契約,被告昇大企業社已無占有上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