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岡小字第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岡小字第九六○號 原 告 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丙○○即益明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被上訴人附繕本),並表明上 訴理由。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 ,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五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龔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