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七三號 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叁仟陸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萬叁仟捌佰伍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龔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