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八號 原 告 東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侯淑姿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傑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捌萬參仟柒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計為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玖佰玖拾元,詎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龔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