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勞簡字第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清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王錦堂律師 黃永隆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算,應以原告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之利益為準,且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之案件。查原告係民國62年7月6日出生,現年32歲又2個月,距勞工自願退休60歲尚有27年又10個月,其 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是原告所得確認之利益即為10年之月薪。又原告月薪為新台幣(下同)貳萬貳仟零捌拾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貳佰陸拾肆萬玖仟陸佰元(計算式:22,080×12×10=2 ,649,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