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63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許文瑞即文瑞企業社 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631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9 月21日上午9 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約定書、授戶授信查詢單及往來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楊明月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