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928號原 告 歐艾斯太平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之2 被 告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