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勞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岡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勞簡字第4號給付退休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 月31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 記 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之退休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協議書、存證信函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