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簡字第540號原 告 群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壽元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0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各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壽元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1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