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140號原 告 群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壽元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捌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