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65號原 告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