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4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全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5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貳拾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