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41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統記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