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勞簡調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勞簡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強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雖前依本院99年度岡補字第35號裁定書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惟本院上開裁定漏未就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零壹拾元,計算方式:請求按月給付51,778元×請求45個月《自99年2 月1 日起至102 年10月 31日止》=2,330,010 元),應再補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參拾陸元(計算方式詳附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葉明德 附註: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37,010 元(含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請求金額為207,000 元,及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部分請求金額為2,330,010 元,合計為2,537,010 元)。 ㈡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936元(依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37,010 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應再補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9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