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邱豐娥即福隆汽車貨運行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傅崐萁 訴訟代理人 黃筱雯 張華砡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 104年8 月31日府環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裁處書(編號:006821)所為之處分,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 年12月22日環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30日下午2時25分於本院花 蓮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辯論終結。惟查本 案仍有爭點待釐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培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