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號上 訴 人 邱錫樑即金隆昌汽車貨運行 被 上訴 人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傅崐萁(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5年7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 書、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105年7月27日( 星期三)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5年7月2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