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花易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花易字第30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慶來 金何桃 潘正義 江華慶 李牧翰 劉旭芳 黃明元 莊介一 黃建宏 吳曉貞 陽明明 劉安東 馮知良 賴連發 林姿儀 楊逢沂 陳淵源 劉萬吉 簡桂鳳 袁有俊原名袁有君. 張予譯 劉郁英 劉春又 張家齊 簡鎮成 劉碧芬 張君瑋 張繼良 林維斌 汪春蘭 許孟翔 黃玉蘭 曾秀蓁 游阿娥 游文祥原名鄧文祥. 沈郡雲 顏意鳴 陳振鵬 張徐凱 曾秀蘭 黃裕龓 周愛娟 陳貞慧 高麗華 高蔓雯 楊仕全 李治文 周振輝 鄧銘雄 陳萍楓 鄭忠榮 張秀妃 白百亭 閻敏樺原名閻敏苓. 李鳳琴 張哲輔 黃淑貞 張佩珊 陳文龍 劉秀惠 吳虎年 林美蓉 陳小明 張皓棓 廖玉芳 田曉彬 胡雪珠 古洪華 劉秀雯 曾俊錄 蕭文福 蘇湘鈞 宋玉蘭 潘春英 陳耀珠 楊玉靖 林謙 李戎俊 林振翔 林國樑 羅耀松 方秀云 李文發 胡岑瑜 李順盛 謝振瑋 曾秀娥 林志偉 盧思吟 彭慈慧 吳玫玲 陳欣宜 吳志華 潘玉葉 余正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883號),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慶來、金何桃、潘正義、江華慶、李牧翰、劉旭芳、黃明元、莊介一、黃建宏、吳曉貞、陽明明、劉安東、馮知良、賴連發、林姿儀、楊逢沂、陳淵源、劉萬吉、簡桂鳳、袁有俊、張予譯、劉郁英、劉春又、張家齊、簡鎮成、劉碧芬、張君瑋、張繼良、林維斌、汪春蘭、許孟翔、黃玉蘭、曾秀蓁、游阿娥、游文祥、沈郡雲、顏意鳴、陳振鵬、張徐凱、曾秀蘭、黃裕龓、周愛娟、陳貞慧、高麗華、高蔓雯、楊仕全、李治文、周振輝、鄧銘雄、陳萍楓、鄭忠榮、張秀妃、白百亭、閻敏樺、李鳳琴、張哲輔、黃淑貞、張佩珊、陳文龍、劉秀惠、吳虎年、林美蓉、陳小明、張皓棓、廖玉芳、田曉彬、胡雪珠、古洪華、劉秀雯、曾俊錄、蕭文福、蘇湘鈞、宋玉蘭、潘春英、陳耀珠、楊玉靖、林謙、李戎俊、林振翔、林國樑、羅耀松、方秀云、李文發、胡岑瑜、李順盛、謝振瑋、曾秀娥、林志偉、盧思吟、彭慈慧、吳玫玲、陳欣宜、吳志華、潘玉葉、余正明均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慶來、金何桃、潘正義、江華慶、李牧翰、劉旭芳、黃明元、莊介一、黃建宏、吳曉貞、陽明明、劉安東、馮知良、賴連發、林姿儀、楊逢沂、陳淵源、劉萬吉、簡桂鳳、袁有俊(原名袁有君)、張予譯、劉郁英、劉春又、張家齊、簡鎮成、劉碧芬、張君瑋、張繼良、林維斌、汪春蘭、許孟翔、黃玉蘭、曾秀蓁、游阿娥、游文祥(原名鄧文祥)、沈郡雲、顏意鳴、陳振鵬、張徐凱、曾秀蘭、黃裕龓、周愛娟、陳貞慧、高麗華、高蔓雯、楊仕全、李治文、周振輝、鄧銘雄、陳萍楓、鄭忠榮、張秀妃、白百亭、閻敏樺(原名閻敏苓)、李鳳琴、張哲輔、黃淑貞、張佩珊、陳文龍、劉秀惠、吳虎年、林美蓉、陳小明、張皓棓、廖玉芳、田曉彬、胡雪珠、古洪華、劉秀雯、曾俊錄、蕭文福、蘇湘鈞、宋玉蘭、潘春英、陳耀珠、楊玉靖、林謙、李戎俊、林振翔、林國樑、羅耀松、方秀云、李文發、胡岑瑜、李順盛、謝振瑋、曾秀娥、林志偉、盧思吟、彭慈慧、吳玫玲、陳欣宜、吳志華、潘玉葉及余正明等人均明知未曾在順源、永誠、冠林、勝立、永順利、長弘、宏大、昶泰、立元等10家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或擔任股東,竟基於幫助順源等10家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將個人身分證件交予附表所示鄭國輝等人再轉交予周淑貞(另案審理中),並獲取如附表所示之代價,供順源公司等10家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度製作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不實薪資或股利扣繳憑單,用以計入營業成本,藉此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因認被告等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且被告之自白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第16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且須適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53年台上字第2750號判例參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要旨參照)。而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稅法第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而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而無逃漏稅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791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等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 稅捐罪嫌,無非係以(一)被告黃慶來、馮知良、楊逢沂、簡桂鳳、張繼良、周愛娟、高蔓雯、楊仕全、陳萍楓、張秀妃、閻敏樺、陳文龍、盧美英、林國梁、羅耀松、胡岑瑜、曾秀娥之供述;(二)同案被告周淑貞、何沅蔓、鍾玉珍、鄭陳淑香、陳德龍、楊盛林、鄭國輝之供述;(三)被告等人之申報稅捐委託書、收據、股權轉讓同意書、代領退稅同意書等;(四)被告等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代替付款票據)1本;(五)被告等人 96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等資料;(六)金融卡、存摺、人頭名冊;(七)周淑貞虛報股利薪資統計表及涉案事證對照表等,為主要論據。惟查: (一)永順利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永誠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立元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宏大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長弘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冠林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昶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勝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順源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誠安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均為周淑貞所設立,並為該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設立之目的係為開立不實發票,販售與其他保險公司,作為該些保險公司支付未具保險相關執照之保險業務員佣金之憑據,周淑貞據此取得發票金額15%至17%之報酬,上開10家公司實際上均無營業,亦無員工,如無其他銷項扣抵,則須按開立發票總額課徵鉅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周淑貞遂透過王梅英、李秀珍、張靜梅、張駿鴻、彭秀蓮、鄭國輝、鄭陳淑香、何沅蔓、鍾玉珍等人大量蒐購被告等數百名人頭身分資料,充任上開10家公司之人頭員工或股東,進而虛列上開公司之薪資成本與股利作為報稅之用,而周淑貞除自任順源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外,亦請楊盛林、蔡長卿、何沅蔓、陳德龍、周淑華、劉信惠、張駿鴻、周黎卿擔任其餘9家公司之掛名負責人等情,業據證 人周淑貞、何沅蔓、鍾玉珍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調查時證述明確(見調查局卷第41-45、356-358、572-575頁、偵二 卷第8-9、33-34頁,本院卷四第99-105、162-165頁)。 (二)再者,周淑貞亦因於90年至96年間,以上開10家公司名義,共開立高達11億3555萬6614元之虛偽不實發票與其他保險公司,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85 、1409、2315、2921、3730、4278、5432、5796、98年度偵字第80、316、329、368 、4883號案件為起訴;而蔡長卿、何沅蔓、周淑華、張駿鴻、周黎卿、陳德龍、楊盛林等人,亦因明知周淑貞並未實際從事產物保險代理業務,未僱請員工從事該項業務,設立保險代理人公司目的,僅係為了虛開佣金發票販售予各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再以人頭身分資料,虛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賺取差額,仍分別擔任誠安、永誠、冠林、立元、昶泰、永順利、宏大、勝立等公司登記負責人,並互為股東或員工,以此方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等行為,經同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85號、98年度偵字第329號、98年度偵字第4883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上開起訴書與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68-173頁、偵一卷第100-144頁),參以調查官所整理之周淑貞虛報股利薪資金額統計表與涉案事證對照表所記載之虛報人頭數高達300餘人(見本院卷四第88-90 頁背面),是證周淑貞所述上開10家公司確係為虛開佣金發票販售予各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立,實際上並無員工,亦無實際營業行為等情足認為實,則上開10家公司確屬虛設行號無誤,依上開說明,上開10家公司既無實際營業行為,而無營利所得,即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果,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構成要件不符,而難以該條罪責相繩。 (三)又本院就本件被告虛偽申報薪資、營利所得,是否幫助上開10家公司產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果及逃漏稅之金額為何等內容,函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經上開機關表示:永誠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83條核定,縱剔除該公司虛報被告蘇湘鈞、白百亭、潘春英、楊仕全之薪資,仍低於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 5,813,585元,致無逃漏稅額;又營利所得係指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故永誠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附表所列被告鄧文祥等29人及勝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附表所列被告陳貞慧之營業所得乙節,尚無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公司發放股東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填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向稽徵機關依限辦理申報,分配不實股東營利,應不影響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永順利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涉嫌虛列2人薪資所得153,064元,因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帳載課稅所得額48,690元,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調帳查核,該公司同意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27%條增課稅所得額為13,011,188元,而本次虛列薪資支出小於前揭調增所得,應不影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事宜;次查立元、宏大、長弘、冠林、昶泰、順源及誠安等 7公司為虛列行號商號,如有虛報薪資浮報營業費用等情,應不影響該等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0年3月10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 000203929號函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100年3月10日北區國稅花縣三字第1000000482號函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22至126頁),上開國稅機關雖未將勝立、永誠與永順利等 3家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列為虛設行號,然亦認定勝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僅虛報被告陳貞慧之股利,無虛報其他被告之薪資,而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問題;而永誠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及永順利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縱使有虛報被告等人之薪資,但因此2 家公司課稅標準不同,亦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至其餘 7家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則認為係虛設公司行號,故亦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是檢察官認被告等有幫助逃漏順源等10家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似難採信。 (四)公訴人雖復以:(一)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規定,對於幫助犯同法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特設刑罰明文,係排除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犯從屬性之適用,而為獨立犯罪之規定,不必有正犯存在,亦可成立該條項罪名,是以被告等人有無幫助永順利等10家保險代理人逃漏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行,應獨立判斷;(二)依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花蓮縣分局100年4月 6日北區國稅花縣一字第1000001447號函及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3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單等資料,足認永順利等 8家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虛列薪資所得,確有逃漏稅之結果,故被告等人確有幫助逃漏稅之犯行等語。惟查: 1.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對於幫助犯同法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特設刑罰明文,係排除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犯從屬性之適用,而為獨立犯罪類型之規定,縱無正犯,亦可成立該條項罪名,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固明揭此旨,然該判決僅在解釋縱無法查明正犯為何,仍可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之幫助逃漏稅之罪,然並未因此擴張解釋成如無逃漏稅之結果,亦可成立該條之罪,否則納稅義務人、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雖有以施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欲逃漏稅捐之情事,然因無逃漏稅之結果,而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2條之罪,但其等之幫助犯卻仍以同法第43條罪責相繩,顯輕重失衡。是被告等人是否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罪,仍需視其所幫助逃漏稅捐者是否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而定。 2.至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100年 4月6日北區國稅花縣一字第10000001447 號函係依據檢察官函文為就永順利、立元、宏大、長弘、冠林、昶泰、順源及誠安等 8家公司虛報被告等薪資部分,直接依虛報薪資金額估算匿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分局於100年3月10日以北區國稅花縣三字第1000000482號函覆本院部分,則係依該等公司核稅現況辦理,此有上開函及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37至140頁) ,換言之,該分局僅單純依檢察官之要求,以該等公司若係為正常營運之公司為前提,直接依虛報之被告薪資金額估算匿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然依該分局之核稅現狀,該分局實際上係認為立元、宏大、長弘、冠林、昶泰、順源 、誠安等7家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為虛設公司行號,故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另永順利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因課稅標準不同,縱有虛報被告等人之薪資,亦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是檢察官以上開假設為前提,所要求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估算之結果,實難認為永順利等 8家公司確有因虛報被告等薪資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況依前揭證人周淑貞等人之證述及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385號、98年度偵字第329號、98年度偵字第4883號緩起訴處分書之記載,檢察官亦認永誠、立元、宏大、永順利、冠林、昶泰、勝立、誠安等 8家公司實係周淑貞為幫助保險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找人頭所成立之虛設行號,並據以對周淑貞提起公訴,及對同案擔任人頭之該等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為緩起訴處分,卻在本案又為相反之認定,顯互相矛盾,復未提出該些公司確為正常營運公司之相關資料為證,已難認檢察官所主張該些公司為正常營運公司,虛報被告等薪資而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為可採。 四、綜上所述,永順利等10家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均係周淑貞所設立之虛設行號,該些公司既無實際營利行為,而無逃漏稅之結果;另該10家公司虛報被告等股利所得部分,因與營業費用無涉,亦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是縱被告等確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提供身分證與附表所示之人再轉交與周淑貞之行為,然該些公司既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果,被告等人之行為即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構成要件不符,而難論以該條罪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等人確有本件幫助逃漏稅之犯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五、被告黃慶來、金何桃、潘正義、江華慶、李牧翰、劉旭芳、黃明元、莊介一、黃建宏、吳曉貞、陽明明、賴連發、林姿儀、劉萬吉、簡桂鳳、袁有俊、張予譯、劉郁英、簡鎮成、劉碧芬、張君瑋、張繼良、林維斌、汪春蘭、許孟翔、曾秀蓁、游阿娥、游文祥、沈郡雲、顏意鳴、陳振鵬、張徐凱、曾秀蘭、黃裕龓、陳貞慧、高麗華、高蔓雯、周振輝、鄧銘雄、陳萍楓、張秀妃、白百亭、李鳳琴、張哲輔、黃淑貞、吳虎年、張皓棓、田曉彬、胡雪珠、劉秀雯、蕭文福、蘇湘鈞、宋玉蘭、潘春英、陳耀珠、楊玉靖、李戎俊、林振翔、方秀云、李順盛、謝振瑋、曾秀娥、林志偉、盧思吟、彭慈慧、吳志華、余正明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因本案為判決其無罪之案件,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6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附表: ┌───┬───┬────┬───┬──┬───┬────┬──────┐ │被告 │交付時│交付地點│交付對│交付│代價 │96年度 │96年度申報金│ │ │間 │ │象 │次數│ │申報公司│額 │ ├───┼───┼────┼───┼──┼───┼────┼──────┤ │黃慶來│97年間│不詳 │鄭國輝│1次 │1萬元 │永誠公司│177,095元 │ │ │ │ │ │ │ │ │ │ ├───┼───┼────┼───┼──┼───┼────┼──────┤ │金何桃│不詳 │不詳 │鄭國輝│1次 │1萬元 │永誠公司│177,095元 │ ├───┼───┼────┼───┼──┼───┼────┼──────┤ │潘正義│不詳 │不詳 │鄭國輝│1次 │1萬元 │永誠公司│177,095元 │ ├───┼───┼────┼───┼──┼───┼────┼──────┤ │江華慶│不詳 │不詳 │鄭國輝│1次 │1萬元 │永誠公司│177,095元 │ ├───┼───┼────┼───┼──┼───┼────┼──────┤ │李牧翰│不詳 │不詳 │鄭國輝│1次 │1萬元 │永誠公司│177,095元 │ ├───┼───┼────┼───┼──┼───┼────┼──────┤ │劉旭芳│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順源公司│188,012元 │ ├───┼───┼────┼───┼──┼───┼────┼──────┤ │黃明元│不詳 │鐘玉珍家│鐘玉珍│1次 │1萬元 │立元公司│ 67,760元 │ │ │ │ │ │ │ │立元公司│ 75,000元 │ ├───┼───┼────┼───┼──┼───┼────┼──────┤ │莊介一│不詳 │不詳 │周淑貞│1次 │1萬元 │順源公司│ 78,338元 │ │ │ │ │ │ │ │誠安公司│ 72,000元 │ ├───┼───┼────┼───┼──┼───┼────┼──────┤ │黃建宏│不詳 │不詳 │張駿鴻│1次 │1萬元 │誠安公司│ 72,351元 │ ├───┼───┼────┼───┼──┼───┼────┼──────┤ │吳曉貞│不詳 │不詳 │鄭國輝│1次 │1萬元 │永誠公司│177,095元 │ ├───┼───┼────┼───┼──┼───┼────┼──────┤ │陽明明│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1萬元 │誠安公司│ 72,351元 │ ├───┼───┼────┼───┼──┼───┼────┼──────┤ │劉安東│不詳 │不詳 │李秀珍│1次 │1萬元 │順源公司│ 78,339元 │ ├───┼───┼────┼───┼──┼───┼────┼──────┤ │馮知良│94、95│鐘玉珍家│鐘玉珍│3次 │每次 │順源公司│ 78,338元 │ │ │、96年│ │ │ │4000元│順源公司│ 75,000元 │ ├───┼───┼────┼───┼──┼───┼────┼──────┤ │賴連發│不詳 │不詳 │鐘玉珍│1次 │1萬元 │冠林公司│166,014元 │ ├───┼───┼────┼───┼──┼───┼────┼──────┤ │林姿儀│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永誠公司│151,794元 │ │ │ │ │ │ │ │宏大公司│ 75,000元 │ ├───┼───┼────┼───┼──┼───┼────┼──────┤ │楊逢沂│96年間│吉安火車│周淑貞│1次 │1萬元 │順源公司│ 78,338元 │ │ │ │站附近 │ │ │ │ │ │ ├───┼───┼────┼───┼──┼───┼────┼──────┤ │陳淵源│不詳 │不詳 │何沅蔓│1次 │1萬元 │順源公司│ 62,670元 │ ├───┼───┼────┼───┼──┼───┼────┼──────┤ │劉萬吉│不詳 │不詳 │何沅蔓│1次 │1萬元 │立元公司│169,400元 │ ├───┼───┼────┼───┼──┼───┼────┼──────┤ │簡桂鳳│95、96│不詳 │何沅蔓│2次 │5000元│立元公司│169,401元 │ │ │年間 │ │ │ │8000元│立元公司│ 75,000元 │ ├───┼───┼────┼───┼──┼───┼────┼──────┤ │袁有俊│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永誠公司│ 75,897元 │ ├───┼───┼────┼───┼──┼───┼────┼──────┤ │張予譯│不詳 │不詳 │張駿鴻│1次 │1萬元 │永順利 │158,782元 │ ├───┼───┼────┼───┼──┼───┼────┼──────┤ │劉郁英│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1萬元 │永順利 │158,782元 │ ├───┼───┼────┼───┼──┼───┼────┼──────┤ │劉春又│不詳 │不詳 │張駿鴻│1次 │1萬元 │順源公司│ 78,338元 │ ├───┼───┼────┼───┼──┼───┼────┼──────┤ │張家齊│不詳 │不詳 │張駿鴻│1次 │不詳 │誠安公司│ 72,351元 │ ├───┼───┼────┼───┼──┼───┼────┼──────┤ │簡鎮成│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宏大公司│ 73,979元 │ ├───┼───┼────┼───┼──┼───┼────┼──────┤ │劉碧芬│不詳 │不詳 │鄭國輝│1次 │1萬元 │永誠公司│177,095元 │ ├───┼───┼────┼───┼──┼───┼────┼──────┤ │張君瑋│不詳 │不詳 │鄭國輝│1次 │1萬元 │冠林公司│166,014元 │ ├───┼───┼────┼───┼──┼───┼────┼──────┤ │張繼良│95或96│海星中學│鄭國輝│1次 │3000元│永誠公司│177,094元 │ │ │年間 │對面 │ │ │ │ │ │ ├───┼───┼────┼───┼──┼───┼────┼──────┤ │林維斌│不詳 │不詳 │鄭國輝│1次 │1萬元 │永誠公司│ 50,598元 │ │ │ │ │ │ │ │誠安公司│ 60,000元 │ ├───┼───┼────┼───┼──┼───┼────┼──────┤ │汪春蘭│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永誠公司│151,794元 │ ├───┼───┼────┼───┼──┼───┼────┼──────┤ │許孟翔│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立元公司│ 67,760元 │ ├───┼───┼────┼───┼──┼───┼────┼──────┤ │黃玉蘭│不詳 │不詳 │闕勤府│1次 │1萬元 │順源公司│ 78,338元 │ ├───┼───┼────┼───┼──┼───┼────┼──────┤ │曾秀蓁│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立元公司│169,400元 │ │ │ │ │ │ │ │立元公司│ 75,000元 │ ├───┼───┼────┼───┼──┼───┼────┼──────┤ │游阿娥│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永誠公司│151,794元 │ ├───┼───┼────┼───┼──┼───┼────┼──────┤ │鄧文祥│不詳 │不詳 │張靜梅│1次 │5000元│永誠公司│101,197元 │ ├───┼───┼────┼───┼──┼───┼────┼──────┤ │沈郡雲│不詳 │不詳 │張駿鴻│1次 │1萬元 │順源公司│ 78,338元 │ ├───┼───┼────┼───┼──┼───┼────┼──────┤ │顏意鳴│不詳 │不詳 │張駿鴻│1次 │1萬元 │順源公司│ 62,670元 │ ├───┼───┼────┼───┼──┼───┼────┼──────┤ │陳振鵬│不詳 │不詳 │鄭國輝│1次 │1萬元 │冠林公司│166,015元 │ ├───┼───┼────┼───┼──┼───┼────┼──────┤ │張徐凱│不詳 │不詳 │鄭國輝│1次 │1萬元 │冠林公司│166,014元 │ ├───┼───┼────┼───┼──┼───┼────┼──────┤ │曾秀蘭│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宏大公司│184,947元 │ ├───┼───┼────┼───┼──┼───┼────┼──────┤ │黃裕龓│不詳 │不詳 │鐘玉珍│1次 │1萬元 │永順公司│1,190,538元 │ │ │ │ │ │ │ │永順公司│ 93,064元 │ │ │ │ │ │ │ │ │ │ ├───┼───┼────┼───┼──┼───┼────┼──────┤ │周愛娟│不詳 │周淑貞家│周淑貞│數次│每年12│立元公司│406,559元 │ │ │ │ │ │ │000元 │永誠公司│ 75,897元 │ ├───┼───┼────┼───┼──┼───┼────┼──────┤ │陳貞慧│不詳 │不詳 │周淑華│1次 │不詳 │宏大公司│ 73,979元 │ │ │ │ │ │ │ │勝立公司│ 90,000元 │ ├───┼───┼────┼───┼──┼───┼────┼──────┤ │高麗華│不詳 │不詳 │李秀珍│1次 │1萬元 │冠林公司│166,014元 │ │ │ │ │ │ │ │冠林公司│ 72,000元 │ ├───┼───┼────┼───┼──┼───┼────┼──────┤ │高蔓雯│不詳 │不詳 │周淑貞│1次 │1萬元 │冠林公司│169,014元 │ ├───┼───┼────┼───┼──┼───┼────┼──────┤ │楊仕全│96年間│花蓮市尚│鄭國輝│1次 │3000元│永誠公司│177,094元 │ │ │ │志路 │ │ │ │永誠公司│ 60,000元 │ ├───┼───┼────┼───┼──┼───┼────┼──────┤ │李治文│96年間│不詳 │鄭國輝│1次 │1萬元 │永誠公司│177,094元 │ ├───┼───┼────┼───┼──┼───┼────┼──────┤ │周振輝│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1萬元 │誠安公司│ 72,351元 │ ├───┼───┼────┼───┼──┼───┼────┼──────┤ │鄧銘雄│不詳 │不詳 │彭秀蓮│1次 │1萬元 │誠安公司│ 72,354元 │ │ │ │ │ │ │ │昶泰公司│ 72,000元 │ ├───┼───┼────┼───┼──┼───┼────┼──────┤ │陳萍楓│不詳 │不詳 │鐘玉珍│2次 │5000元│冠林公司│166,014元 │ │ │ │ │ │ │8000元│冠林公司│ 70,000元 │ ├───┼───┼────┼───┼──┼───┼────┼──────┤ │鄭忠榮│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立元公司│338,799元 │ │ │ │ │ │ │ │順源公司│ 72,000元 │ ├───┼───┼────┼───┼──┼───┼────┼──────┤ │張秀妃│95、96│不詳 │鐘玉珍│2次 │4000元│冠林公司│166,014元 │ │ │年間 │ │ │ │5000元│ │ │ ├───┼───┼────┼───┼──┼───┼────┼──────┤ │白百亭│不詳 │不詳 │周淑華│1次 │不詳 │永誠公司│177,095元 │ │ │ │ │ │ │ │永誠公司│ 72,000元 │ ├───┼───┼────┼───┼──┼───┼────┼──────┤ │閻敏苓│96年間│吉安火車│周淑貞│1次 │3000元│順源公司│188,011元 │ │ │ │站附近 │ │ │ │ │ │ ├───┼───┼────┼───┼──┼───┼────┼──────┤ │李鳳琴│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順源公司│ 78,338元 │ ├───┼───┼────┼───┼──┼───┼────┼──────┤ │張哲輔│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永順公司│158,782元 │ │ │ │ │ │ │ │誠安公司│ 60,000元 │ ├───┼───┼────┼───┼──┼───┼────┼──────┤ │黃淑貞│不詳 │不詳 │張駿鴻│1次 │1萬元 │順源公司│ 78,338元 │ │ │ │ │ │ │ │誠安公司│ 72,000元 │ ├───┼───┼────┼───┼──┼───┼────┼──────┤ │張佩珊│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宏大公司│221,939元 │ ├───┼───┼────┼───┼──┼───┼────┼──────┤ │陳文龍│94、95│不詳 │李秀珍│2次 │6000元│立元公司│169,400元 │ │ │年間 │ │ │ │3000元│冠林公司│ 75,000元 │ ├───┼───┼────┼───┼──┼───┼────┼──────┤ │劉秀惠│不詳 │不詳 │鄭國輝│1次 │1萬元 │永誠公司│177,095元 │ ├───┼───┼────┼───┼──┼───┼────┼──────┤ │吳虎年│不詳 │不詳 │彭秀蓮│1次 │1萬元 │誠安公司│ 72,351元 │ │ │ │ │ │ │ │昶泰公司│ 72,000元 │ ├───┼───┼────┼───┼──┼───┼────┼──────┤ │林美蓉│不詳 │不詳 │鐘玉珍│1次 │5000元│永誠公司│354,186元 │ ├───┼───┼────┼───┼──┼───┼────┼──────┤ │陳小明│不詳 │不詳 │周淑華│1次 │1萬元 │永順利 │190,538元 │ │ │ │ │ │ │ │永順利 │ 60,000元 │ ├───┼───┼────┼───┼──┼───┼────┼──────┤ │張皓棓│不詳 │不詳 │何沅蔓│1次 │1萬元 │誠安公司│ 72,353元 │ ├───┼───┼────┼───┼──┼───┼────┼──────┤ │廖玉芳│不詳 │不詳 │何沅蔓│1次 │1萬元 │誠安公司│ 72,351元 │ │ │ │ │ │ │ │誠安公司│ 60,000元 │ ├───┼───┼────┼───┼──┼───┼────┼──────┤ │田曉彬│不詳 │不詳 │何沅蔓│1次 │1萬元 │立元公司│169,401元 │ │ │ │ │ │ │ │長弘公司│ 72,000元 │ ├───┼───┼────┼───┼──┼───┼────┼──────┤ │胡雪珠│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順源公司│ 62,670元 │ ├───┼───┼────┼───┼──┼───┼────┼──────┤ │古洪華│不詳 │不詳 │鐘玉珍│1次 │1萬元 │立元公司│508,200元 │ │ │ │ │ │ │ │立元公司│ 75,000元 │ ├───┼───┼────┼───┼──┼───┼────┼──────┤ │劉秀雯│不詳 │不詳 │鐘玉珍│1次 │1萬元 │宏大公司│184,947元 │ ├───┼───┼────┼───┼──┼───┼────┼──────┤ │曾俊錄│不詳 │不詳 │何沅蔓│1次 │1萬元 │立元公司│169,402元 │ ├───┼───┼────┼───┼──┼───┼────┼──────┤ │蕭文福│不詳 │不詳 │張駿鴻│1次 │1萬元 │永順利 │158,783元 │ ├───┼───┼────┼───┼──┼───┼────┼──────┤ │蘇湘鈞│不詳 │不詳 │鄭國輝│1次 │1萬元 │永誠公司│177,094元 │ │ │ │ │ │ │ │永誠公司│ 72,000元 │ ├───┼───┼────┼───┼──┼───┼────┼──────┤ │宋玉蘭│不詳 │不詳 │鄭國輝│1次 │1萬元 │永誠公司│177,093元 │ ├───┼───┼────┼───┼──┼───┼────┼──────┤ │潘春英│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永誠公司│177,093元 │ │ │ │ │ │ │ │永誠公司│ 75,000元 │ ├───┼───┼────┼───┼──┼───┼────┼──────┤ │陳耀珠│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宏大公司│184,947元 │ ├───┼───┼────┼───┼──┼───┼────┼──────┤ │楊玉靖│不詳 │不詳 │鐘玉珍│1次 │1萬元 │宏大公司│184,947元 │ ├───┼───┼────┼───┼──┼───┼────┼──────┤ │林謙 │不詳 │不詳 │鐘玉珍│1次 │1萬元 │宏大公司│184,947元 │ ├───┼───┼────┼───┼──┼───┼────┼──────┤ │李戎俊│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順源公司│156,677元 │ ├───┼───┼────┼───┼──┼───┼────┼──────┤ │林振翔│不詳 │不詳 │蘇湘鈞│1次 │1萬元 │順源公司│ 78,338元 │ ├───┼───┼────┼───┼──┼───┼────┼──────┤ │林國樑│不詳 │不詳 │鐘玉珍│2次 │不詳 │立元公司│ 67,760元 │ │ │ │ │ │ │ │立元公司│ 75,000元 │ ├───┼───┼────┼───┼──┼───┼────┼──────┤ │羅耀松│96年間│不詳 │何沅蔓│1次 │8000元│立元公司│169,400元 │ │羅皓峰│ │ │ │ │ │ │ │ ├───┼───┼────┼───┼──┼───┼────┼──────┤ │方秀云│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永誠公司│151,794元 │ ├───┼───┼────┼───┼──┼───┼────┼──────┤ │李文發│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冠林公司│166,014元 │ ├───┼───┼────┼───┼──┼───┼────┼──────┤ │胡岑瑜│不詳 │不詳 │鐘玉珍│數次│每年 │宏大公司│184,947元 │ │ │ │ │ │ │5000元│ │ │ ├───┼───┼────┼───┼──┼───┼────┼──────┤ │李順盛│不詳 │不詳 │周淑貞│1次 │1萬元 │順源公司│ 78,339元 │ ├───┼───┼────┼───┼──┼───┼────┼──────┤ │謝振瑋│不詳 │不詳 │不詳 │1次 │不詳 │永誠公司│151,794元 │ ├───┼───┼────┼───┼──┼───┼────┼──────┤ │曾秀娥│97年間│不詳 │張春妹│1次 │5000元│永順利 │158,782元 │ ├───┼───┼────┼───┼──┼───┼────┼──────┤ │林志偉│不詳 │不詳 │鐘玉珍│1次 │1萬元 │冠林公司│166,014元 │ ├───┼───┼────┼───┼──┼───┼────┼──────┤ │盧思吟│不詳 │不詳 │張駿鴻│1次 │1萬元 │冠林公司│151,794元 │ ├───┼───┼────┼───┼──┼───┼────┼──────┤ │彭慈慧│不詳 │不詳 │何沅蔓│1次 │1萬元 │永誠公司│151,794元 │ ├───┼───┼────┼───┼──┼───┼────┼──────┤ │吳玫玲│不詳 │不詳 │何沅蔓│1次 │1萬元 │宏大公司│ 73,579元 │ ├───┼───┼────┼───┼──┼───┼────┼──────┤ │陳欣宜│不詳 │不詳 │張駿鴻│1次 │1萬元 │永誠公司│151,794元 │ ├───┼───┼────┼───┼──┼───┼────┼──────┤ │吳志華│不詳 │不詳 │何沅蔓│1次 │1萬元 │宏大公司│ 73,979元 │ ├───┼───┼────┼───┼──┼───┼────┼──────┤ │潘玉葉│96年間│不詳 │鐘玉珍│1次 │5000元│宏大公司│184,947元 │ ├───┼───┼────┼───┼──┼───┼────┼──────┤ │余正明│不詳 │不詳 │鐘玉珍│1次 │不詳 │冠林公司│332,0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