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蔡瑞君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高玉玲律師 被 告 邱毅峰 被 告 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德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訴字第1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毅峰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 字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陳嘉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