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31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懷潞 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法扶) 被 告 劉寶玉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法扶) 被 告 邵文臣 指定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被 告 謝主華 選任辯護人 俞建界律師(法扶) 被 告 邱文芳 被 告 陳睿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顧維政律師(法扶) 被 告 徐萬春 指定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法扶) 被 告 陳世峰 選任辯護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 簡燦賢律師(法扶) 被 告 潘正偉 選任辯護人 王政琬律師(法扶) 被 告 賴文豪 選任辯護人 俞建界律師(法扶) 被 告 黃偉婷 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少連 偵字第11號、103年度偵字第5505號、104年度偵續字第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零六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原定於106 年7 月27日上午9 時30分宣判,惟因本案證據及其法律適用俱屬複雜,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