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羅桂英 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律師 被 告 鄧凱文 被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11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