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蔡敬偉 被 告 游國偉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智易字第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