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33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宣尹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宣尹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宣尹於民國104年7月29日16時10分許,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另案被告楊樹明案件(下稱前案)通知為證人,經檢察官訊問前告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偽證罪之處罰並簽具結文後,以證人之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時,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對於楊樹明是否販賣毒品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竟虛偽陳述:「當天晚上我要還楊樹明剩下的新臺幣(下同)1000元,但楊樹明不在,他就叫我把1000元交給在他家的陳順煌。後來楊樹明有回來,我們三人就在客廳喝酒,後來我喝醉了,因為我聽說毒品可以解酒,就問楊有沒有毒品可以給我一些,楊樹明就帶我去旁邊的工作室,倒安非他命到玻璃球讓我施用,我就自行施用。我以打火機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我吸完一次後,楊樹明又再倒一次安非他命,因為我還沒有酒醒,我就請他再給一些。陳順煌當時不在工作室,他在客廳。我要離開時有放500元及煙在桌上」云云。後於104年9月17日9時34分許,在檢察官偵查時,經檢察官訊問前告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偽證罪之處罰並簽具結文後,以證人之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事實上我真的沒有向楊樹明購買過毒品。我承認我上次是偽證。我也沒有在楊樹明那邊施用過毒品」。潘宣尹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於檢察官偵查楊樹明、陳順煌販賣毒品案件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按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偽證罪嫌,係以被告於前案偵查中供述、前案檢察官104年7月29日16時10分許訊問筆錄、104年9月17日9時34分許訊問筆錄各1份、證人結文2份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案中為上開證述,惟否認有何偽證犯行,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於104年7月29日經警方到其工作地點,提出檢察官傳票,要求被告於該日上午9 時30分至地檢署做筆錄,警察未經被告同意強制將其帶至警察局,並表示要被告指證楊樹明販賣毒品,且未前往地檢署,將被告帶至警察局製作筆錄,被告警詢時未指證,遭警察告知不讓你離開,被告被迫虛構非真實之事。前往地檢署複訊前,警察再次告知被告不得翻供,否則會遭檢察官收押,被告懼怕因而在地檢署亦為不實供述。故被告並非基於陷害楊樹明之意圖而故意為虛偽陳述,係因警察未經合法程序經被告強制帶至警察局做筆錄,同時受到警察誘導及壓力,後因懼怕被檢察官羈押,在違反任意性情況下虛偽陳述。況被告之陳述縱為虛偽,亦與楊樹明是否有販賣毒品無重要關聯,該事項之有無不會使裁判有陷於錯誤之危險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04 年7月29日16時10分許在地檢署104年度他字第618 號案件偵查中,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就關於楊樹明涉嫌販賣毒品通訊監察譯文部分證稱:「當天晚上我要還楊樹明剩下的1000元,但楊樹明不在,他就叫我把1000元交給在他家的陳順煌。後來楊樹明有回來,我們三人就在客廳喝酒,後來我喝醉了,因為我聽說毒品可以解酒,就問楊有沒有毒品可以給我一些,楊樹明就帶我去旁邊的工作室,倒安非他命到玻璃球讓我施用,我就自行施用。我以打火機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我吸完一次後,楊樹明又再倒一次安非他命,因為我還沒有酒醒,我就請他再給一些。陳順煌當時不在工作室,他在客廳。我要離開時有放500 元及煙在桌上」等語,此有該日訊問筆錄、證人結文、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105 年度他字第611號卷第2至7頁,下稱他字卷),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而被告於前案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到庭作證之經過,攸關被告是否具有偽證之故意,爰先說明如下,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老闆陳奕璋於審理中證稱:被告於104 年間曾與我共事,有次在美崙的三合噴砂公司做屋頂浪板時,有兩位警察開車到場,並跟我們出示載有被告姓名的文件,說是檢察官要求的,若被告不去開庭可以強行押走,並沒有提到說要把被告帶去警察局做筆錄,被告當下很配合,就跟警察去開庭等語(見本院卷第112至114頁),經本院函調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2號楊樹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卷宗,被告於104年7月29日12 時40分許,確有先於花蓮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3隊做筆錄,此有偵訊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0至72頁),且再於同日16時10分許再經檢察官訊問,亦有上開訊問筆錄可參。再經本院勘驗上述警詢錄影光碟結果如附表編號 1至2 所示,由勘驗譯文內容可知,警察先詢問被告有無跟楊樹明購買過毒品,被告自始即答稱沒有,後因被告提及曾拿500 元給楊樹明部分事實,但亦未主動提及係向楊樹明購買毒品之用,卻遭警察先以誘導方式稱「他拿藥給你吃你吃完給他500 就對了啦」等語(11:13處),後續偵訊過程中被告固有證稱其到楊樹明住處雖有施用毒品,並於離開前放置500 元在桌上,然觀察本次警詢過程,警察多次於被告證述不清時,稱:「你不要再假會喔,不要閃什麼喔,你會去電到喔」、「你會死」等語意圖讓被告指證其確有向楊樹明購買毒品,甚至於訊問過程中,多次語氣大聲,並以紙張遮住錄影鏡頭(15:13),致本院無法究明後續訊問過程中警察是否有其他不正訊問行為,又有錄音聲音模糊變調(18:50)等情形,所為偵訊手法均有不當,甚有違法之嫌,是被告前開警詢之證述,足認係受到警察不正訊問之影響,尚難認係出於自由意志下之陳述。 (三)按被告或證人自由意志所受之強制,係來自於調查人員之不正行為,及該次詢問所處之環境等外在因素所致,除非妨害被告或證人意思自由之外在因素消失,受訊(詢)問人之意思自由自隨之回復外,否則,判斷受訊(詢)問人所受之強制是否已延續至其後之應訊時,仍應探究該次不正方法與嗣後之自白間之相關聯因素,包括訊(詢)問時間是否接近、訊(詢)問地點及實施之人是否相同、受訊(詢)問人自白時之態度是否自然、陳述是否流暢等等,以定其因果關係之存否(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34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經警詢完畢後,旋即於同日16時10分許至地檢署由檢察官訊問,經本院勘驗該次偵查錄音光碟結果如附表編號3 所示(見本院卷第58至61頁),觀諸該日被告經警詢完畢時間為13時43分,後續同日又經警解送檢察官進行複訊,時間為16時10分,均有上開筆錄可憑,顯見被告於警詢後不久即再經檢察官訊問,時間間隔亦屬不長,雖經偵訊環境轉換,但考量被告仍是由警察解送地檢署,是上開影響被告意思自由之心理強制狀態,於同日後階段檢察官偵查中尚未消失,被告之意思自由仍未回復,被告後階段於偵查之陳述與其前階段於警詢中受警察不正詢問間具有因果關係,應認為效力已延續至同日後階段檢察官偵查中,故被告同日於後階段偵查中所為不利楊樹明之陳述,亦非出於其任意性之陳述。再參以被告警詢所述是否屬實,訊問內容略以:「(檢察官問)警詢筆錄內容是否有講實話?(被告答)對。(檢察官問)警察有無對你做強暴、脅迫、恐嚇什麼嗎?(被告答)講話有比較大聲。(檢察官問)有無違反你的意願講話,講的都是事實嗎?(被告答)對。(檢察官稱)沒有違反意願。」觀察上開對話內容,被告已有跟檢察官提及警察講話比較大聲等情,然檢察官對此未再詳加調查究明,僅再問被告警詢內容有無違反意願陳述,考量被告當日係突然遭警察持檢察官所發之傳票通知到案,其對此未有任何準備,再經警察為不正訊問,心理上處於較為緊張、脆弱之狀況。參以被告供稱警察在將被告送至地檢署前曾告知剛才講的話要照實講,不然會因偽證罪被收押等語,對照被告先前警詢情況,所述容屬可採,是被告偵訊環境雖有轉換,然考量上述外部情狀,被告之意思自由應尚未恢復,是否有偽證之故意容有疑問。 (四)再檢察官後續訊問被告關於其於施用毒品後是否有拿錢給楊樹明等情,內容略以:「(檢察官問)啊你有給錢嗎?(被告答)啊剛剛警察有問我說,那應該不算給吧,因為. .. 。(檢察官問)我說你有沒有拿錢出來?(被告答) 我有拿錢還有拿菸啊,我就放在桌上啊。(檢察官問)放在客廳桌上?(被告答)嘿啊,放在桌上。(檢察官問)要走的時候你有拿五百塊跟什麼?(被告答)我香菸一起放在桌上。(檢察官問)所以你把東西暫放在那邊?(被告答)對,暫時忘記了,我放在他桌上,是忘記了。(檢察官問)啊後來有在什麼時候跟他拿回來?(被告答)就第二天我休息的時候,中午休息跟他拿的。」依據被告上開證述,核與警詢時所述大致相同,足徵該次證述因被告心理上仍遭受前次不正訊問效力影響,僅係依檢察官之訊問,附和前次警詢時之陳述內容而已,亦未積極證述確有向楊樹明購買毒品等情,自難認為有偽證之故意。 (五)另雖被告於嗣後再經檢察官於104 年9月17日9時34分許訊問時具結證稱:確實沒有向楊樹明購買過毒品,我承認上次是偽證。我也沒有在楊樹明那邊施用過毒品等語,此有該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8 至10頁),固有自白偽證犯行,然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公訴意旨認被告構成偽證罪之證據,均不足證明被告有偽證故意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雖於檢察官另案偵訊時自白犯行,自不足以作為其有罪之唯一依據,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告於前案中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受到警詢不正訊問效力之延續,難認其有偽證罪之故意,縱被告曾於前案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行,但無其他補強證據可為佐證,亦與事實不符,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本案檢察官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闡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證據,本院對於卷內之訴訟資料詳加審酌後,仍無從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韓茂山偵查起訴,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國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 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 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 │ │ │ │編號│勘驗譯文內容 │ │ │ │ ├──┼────────────────────────────┤ │ 1 │ 104 年7月29日12時40分許警詢筆錄第1段 │ │ │(當日詢問被告員警共有2 位,分別以員警A 、B 代稱,見本 │ │ │ 院卷第99至103 頁) │ │ │【譯文期間: 10:00 至25:22 止】 │ │ │10:05 員警A :我問你,楊樹明,綽號小楊的男子,你 │ │ │ 怎麼認識?他真的名字你知道嗎? │ │ │10:11 被告: 有阿,剛不是說過楊樹明。 │ │ │10:15 員警B:他是你國中同學厚。 │ │ │10:16 被告: 嘿,同學。 │ │ │10:19 員警A:喔,是你國中同學。 │ │ │10:39 員警A:他真實名字叫楊樹明嘛,你平常都怎麼 │ │ │ 跟楊樹明連絡要買安非他命? │ │ │10:51 被告: 我沒有跟他買過。 │ │ │10:55 員警A :你先想好,你先想好再回答我,等等我 │ │ │ 打下去就不能改 │ │ │11:00 被告: 那不叫買嘛。 │ │ │11:02 員警A:好,沒關係,那不叫買厚,你沒買過厚 │ │ │11:06 被告: (聽不清楚) │ │ │11:08 員警A:不然你要解釋,嘿你要解釋... │ │ │11:10 被告: 我是有次拿500塊放在,給他,但是我不 │ │ │ 知道那是... │ │ │11:13 員警A :他拿藥給你吃你吃完給他500 就對了啦 │ │ │ 。(對員警B 說)你給他打,我沒有跟他買過, │ │ │ 我到他住處後他提供毒品給我,我吃完我就給他 │ │ │ 500 元,就照你說的,我只有一次到他住處啦, │ │ │ 一次,一次而已嘛厚。 │ │ │11:51 被告: 嘿。 │ │ │12:03 員警B:這樣打就可以了厚。 │ │ │12:05 員警A :嘿啦。沒有啦,(問被告)你那天要去 │ │ │ 那邊吃,你怎麼跟他聯絡,是他打給你還是怎樣 │ │ │ ? │ │ │12:14 被告: 那天是...打電話給他。 │ │ │12:17 員警A :打給他嘛,我沒有跟他買過毒品啦,那 │ │ │ 一天厚,那天104 年6 月,下午晚上,我打電話 │ │ │ 給他,你打哪支電話號碼給他? │ │ │12:46 被告: 我不記得他電話 │ │ │12:50 員警A:那你手機有帶嗎? │ │ │12:52 被告: 有啦。 │ │ │12:53 員警A:來你看,你現在說給警察聽...你自己說 │ │ │ 幾號,打幾號電話給楊樹明...沒關係沒關係。 │ │ │13:13 被告:(操作手機) │ │ │14:04 員警A:我有拿新臺幣500元是嗎? │ │ │14:08 被告: 嘿。 │ │ │14:10 員警A:給楊樹明嘛。 │ │ │14:11 被告: 放在桌上。 │ │ │14:12 員警A:你不要再... │ │ │14:13 被告: 對我是放在桌上... │ │ │14:14 員警A :你不要再假會喔,不要閃什麼喔, │ │ │ 你會去電到喔。 │ │ │14:20 被告: 我知道,我是放在桌上。 │ │ │14:22 員警A:誰拿走? │ │ │14:23 被告: 那時候都沒有人拿,我就走了。 │ │ │14:25 員警A:你要...好好好你要這樣。 │ │ │14:28 被告:因為我是真的放在桌上嘛,是真的放在桌 │ │ │ 上。 │ │ │14:30 員警A:好,沒關係。 │ │ │14:44 員警A :他都沒有在旁邊,你在那邊吸他都沒有 │ │ │ 在旁邊,你拿錢出他都沒在旁邊? │ │ │14:47 被告: 剛開始有在旁邊,後來沒在旁邊... │ │ │14:50 員警A:阿你500拿出來,他有在旁邊嗎? │ │ │14:51 被告: 沒有,我就放在桌上。 │ │ │14:53 員警A :你要確定!沒關係,你會死!欸,他說 │ │ │ 他放500在桌上,他離開,以後再來說, │ │ │ 他說我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毒品買賣。 │ │ │15:13(開始鏡頭被用紙檔住至最後均無畫面只有聲音) │ │ │15:33 員警A :很會講,這算不算是毒品買賣,是不是 │ │ │ 這樣?你講的是不是這樣? │ │ │15:38 被告: 0000000000。 │ │ │15:48 員警A:打這支給他的嘛厚。 │ │ │16:15 員警A:你和楊樹明有什麼仇恨或糾紛嗎? │ │ │16:19 被告: 沒有。 │ │ │16:20 員警A:有還是沒有? │ │ │16:21 被告: 沒有 │ │ │16:24 員警A :現在警察拿這個單子給你看,哪一個才 │ │ │ 是楊樹明,幾號? │ │ │16:28 被告: 05 。 │ │ │16:31 員警A:05厚。 │ │ │16:42 被告: 嗯。 │ │ │17:40 員警A:現在幾點? │ │ │17:43 員警B:12:58。沒關係你再跟他問。 │ │ │18:12 員警B:你說你沒有跟他買過藥厚。 │ │ │18:13 被告: 沒有。 │ │ │18:14 員警B:在104年6月15日晚上你有打電話? │ │ │18:18 員警A:沒關係。 │ │ │18:20 員警B :你不曾跟他買過厚,沒有買過毒品, │ │ │ 那你每次去他那吃藥的時候。 │ │ │18:25 被告:沒有,不是每次,我有時候是純粹去他家 │ │ │ 喝酒。 │ │ │18:30 員警B :我沒跟他買過毒品,就是找他 │ │ │18:34 被告:就有時候,我就去一下只是去聊天跟喝個 │ │ │ 酒。 │ │ │18:50 (錄音聲音開始變調模糊) │ │ │18:50 員警:你都只是去那邊聊天(聲音模糊) │ │ │19:14 員警:聊天喝酒厚(聲音模糊) │ │ │19:32 員警:你那麼會編故事(聲音模糊) │ │ │22:12 員警:你要買毒品怎麼跟楊樹明聯繫? │ │ │22:15 被告:我沒跟他買,我是去他家喝酒 │ │ │22:21 員警:你不是說有跟他打電話?(聲音模糊) │ │ │22:53 被告:我沒有打電話只是去那喝酒 │ │ │22:58 員警A :我只有一次啦,有打電話給他,有跟他 │ │ │ 拿幾次毒品...是不是這樣? │ │ │23:08 被告:我沒跟他拿。 │ │ │23:11 員警B:好啦好啦(聲音模糊) │ │ │23:28 員警:去他住處喔?(聲音模糊) │ │ │23:40 員警A:是這樣厚,打一次電話給他,去他住處 │ │ │23:42 被告:一次而已,我打幾次電話,那次是去他家 │ │ │ 而已。 │ │ │23:50 員警B :我是問你有沒有跟他購買毒品而已,說 │ │ │ 那麼多。 │ │ │ 被告: 就打電話而已嘛。 │ │ │24:03 員警A:有交易嗎?(聲音模糊) │ │ │24:24 員警A:我沒有跟他交易毒品 │ │ │24:25 被告: 嘿,我是把錢放在桌上 │ │ │24:27 員警A: 放錢在桌上。 │ │ │24:36 員警B :也不知道再打什麼打那麼多,打得很辛 │ │ │ 苦。(聲音模糊) │ │ │25:18 員警A:你們有什麼交易暗號或術語? │ │ │25:20 被告: 沒有。 │ │ │ │ ├──┼────────────────────────────┤ │2 │ 104 年7月29日12時40分許警詢筆錄第2段 │ │ │ 【譯文期間: 40:27至43:42止(僅有聲音沒有畫面)】 │ │ │40:27 員警A :來,我問你,你跟楊樹明的通話譯文,序號4 │ │ │ ,B4厚,你打...6月29日下午5 點37分你打給...你打 │ │ │ 的時候,這通電話是董家珍接的? │ │ │40:50 被告:對我是問小楊有在嗎?楊樹明有在嗎這樣 │ │ │40:54 員警A:我...這通電話,你是講什麼? │ │ │40:57 被告:沒有什麼,我只是問他有沒有在這樣而已 │ │ │40:58 員警A:問誰? │ │ │40:59 被告:問董家珍阿 │ │ │41:00 員警A:嘿,問什麼? │ │ │41:02 被告:我說我要過去,結果那天我沒有過去。 │ │ │41:06 員警A :你打電話去,就是要找楊樹明就對了(語調升│ │ │ 高) │ │ │41:09 被告:嘿。 │ │ │41:10 員警A:結果他不在?(語調大聲) │ │ │41:11 被告:沒有我是問他有沒有在家,問他有沒有在家 │ │ │41:15 員警A:他說有? │ │ │41:17 被告:嘿 │ │ │41:18 員警A:那你怎樣?你說你要過去?他說好掰掰,阿你 │ │ │ 有過去嗎? │ │ │41:20 被告:我沒過去。 │ │ │41:21 員警A:好你沒過去。阿你找他要做什麼? │ │ │41:26 被告:沒什麼我就沒過去阿 │ │ │41:28 員警A :什麼沒什麼你就沒過去,你現在是在說什麼?│ │ │ 你問他說他有沒有在家他說有,阿你打電話給 │ │ │ 他是要做什麼?(語氣大聲) │ │ │41:36 被告:沒有什麼,絕對沒有什麼。 │ │ │41:44 員警A:我純粹無聊打給他。 │ │ │41:47 被告:不是無聊。 │ │ │41:48 員警A :不然是什麼,不然是什麼,什麼叫做沒什麼?│ │ │ (語調升高) │ │ │41:51 員警B:你打電話給他是要問什麼? │ │ │41:55 被告:我是要問他有沒有在,因為我要去找他喝酒,阿│ │ │ 他在家我說我等一下過去,阿看他要不要出來。│ │ │42:04 員警B:沒有我意思是說你問甚麼啦,有沒有在家,有 │ │ │ 沒有要過去。 │ │ │42:08 員警A:你再亂編,那電話都錄出來了,你還在說笑話 │ │ │ ,沒關係! 你說的就是...? │ │ │42:16 員警B:有沒有在家,有厚,好等一下過去,好掰掰, │ │ │ 阿你有過去嗎? │ │ │42:18 被告: 我沒有。 │ │ │42:20 員警B: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 │ │42:21 員警A:我就是故意打電話給他,沒有什麼事,我就是 │ │ │ 故意打電話給他,沒有什麼事 │ │ │42:26 被告: 我沒有這樣講喔 │ │ │42:27 員警A:那你是說怎樣? 你現在講(語調大聲)。 │ │ │42:31 員警B:你說我打給楊樹明嘛,但是是董家珍接的,你 │ │ │ 問說小楊有沒有在嘛,我等一下過去嘛厚。 │ │ │42:40 被告:不是我是打電話過去董家珍接的。 │ │ │42:45 員警B :對阿董家珍接的阿,阿我問楊樹明有沒有在家│ │ │ 嘛,你問... 你打電話... 聽清楚我講的話好 │ │ │ 不好,我打給楊樹明但是董家珍接的嘛,你問 │ │ │ 他楊樹明有沒有在家嘛,你是不是這樣問他, │ │ │ 意思是不是這樣? 你打電話給楊樹明。 │ │ │43:02 員警A:沒關係啦,照他的寫啦,不用不用? │ │ │43:09 員警B:你打電話董家珍接的,你是不是問董家珍說楊 │ │ │ 樹 明有沒有在?是不是這樣意思?不然你打給│ │ │ 他做什麼? │ │ │43:18 員警A:你聽我講啦,就打我要問董家珍有沒有在家啦 │ │ │ ,不然你現在講 │ │ │43:33 被告:不是啦,我是打電話要找楊樹明啦,董家珍接的│ │ │ 啦。 │ │ │43:42 員警B:在家嘛,有啦厚,阿我等一下過去,好掰掰, │ │ │ 對嘛厚。 │ │ │ │ ├──┼───────────┴────────────────┤ │ 3 │ 104 年7月29日16時10分許偵訊筆錄 │ │ │ (檢察官簡稱檢,被告簡稱潘) │ │ │ 【譯文期間: 00:00:10~00:03:20】 │ │ │檢:今天中午有吃飯? │ │ │潘:有。 │ │ │檢:是潘宣尹? │ │ │潘:是。 │ │ │檢:出生年月日? │ │ │潘:63年1月22日 │ │ │檢:身分證號碼? │ │ │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檢:戶籍地在哪裡? │ │ │潘:花蓮縣...。 │ │ │檢:和平路727號實際上住這邊? │ │ │潘:我就是住在戶籍地。 │ │ │檢:今天請你來作證人,作證要說實話,不要說謊話,說謊偽證│ │ │ 罪最重判七年有期徒刑,你跟這些人有沒有親戚關係?請問│ │ │ 你跟楊樹明、陳順煌、林俊燁、董家珍有沒有親戚關係? │ │ │潘:沒有。 │ │ │檢:有其他公務或業務利害關係?沒有? │ │ │潘:沒有。 │ │ │檢:好,等下請據實回答。 │ │ │潘: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犯罪一案到場為證│ │ │ 人,當據實陳述,絕無匿、增、減此結證人潘宣尹,中華民│ │ │ 國104 年7 月29日。 │ │ │檢:簽這張的意思,就是要說實話的意思,如果認為說實話自己│ │ │ 會被處罰的話,就不用回答,說明一下,若單純跟別人購買│ │ │ 毒品的話,賣你的人才有罪,買的人是沒有罪的,請問今天│ │ │ 有無跟警察局做筆錄對不對? │ │ │潘:有。 │ │ │檢:筆錄的內容講的實話? │ │ │潘:對。 │ │ │檢:警察有無對你做強暴、脅迫、恐嚇什麼嗎? │ │ │潘:講話有比較大聲。 │ │ │檢:有否違反你的意願講話,講的都是事實嗎? │ │ │潘:對。 │ │ │檢:沒有違反意願。 │ │ │(00:03:20~00 :10:57此部分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無關) │ │ │00:10:58檢:接下來第二個齁,第二通。 │ │ │00:11:00檢:B2這個部分是在講什麼?(提示B2通聯譯文) 。│ │ │00:11:07潘:喔,這是我順便要拿給他,那個,另外一千塊給│ │ │ 他的。 │ │ │00:11:19潘:他叫我拿給順煌。 │ │ │00:11:15檢:所以是同一天? │ │ │00:11:17潘:嘿。 │ │ │00:11:18檢:啊你又去。 │ │ │00:11:17潘:所以我剛剛說我不知道嘛。 │ │ │00:11:21檢:你剛剛下午那天你已經去他家一次了。 │ │ │00:11:24潘:對,那是下班的時候。 │ │ │00:11:25檢:下班的時候你就去他家,你給他,給誰? │ │ │00:11:26潘:對,拿…那是給楊樹明 │ │ │00:11:28潘:啊後來他,照道理他就不在嘛,不在他就說,打│ │ │ 給順煌。 │ │ │00:11:36潘:啊後面他,後面他…(不清楚) 。 │ │ │00:11:46檢:所以下午那次有遇到楊樹明喔? │ │ │00:11:48潘:對,是當面還他一千塊錢。 │ │ │00:11:53檢:啊晚上那次又,又… │ │ │00:11:56潘:他不在嘛。 │ │ │00:11:56檢:他不在。 │ │ │00:11:57潘:欸他說叫我拿給順煌。 │ │ │00:11:59檢:嗯,順煌是誰。 │ │ │00:12:00潘:他朋友吧。 │ │ │00:12:02檢:啊在哪裡,要去哪裡拿給他。 │ │ │00:12:05潘:去他家。 │ │ │00:12:07檢:陳順煌在楊樹明家? │ │ │00:12:08潘:對啊。 │ │ │00:12:10檢:啊你以前認識他嗎? │ │ │00:12:11潘:我就在那邊喝酒認識,有看過他而已。 │ │ │00:12:13檢:有看過。 │ │ │00:12:14潘:嘿。 │ │ │00:12:16檢:所以他叫你拿到楊樹…他家,給陳順煌這樣子?│ │ │00:12:20潘:拿給順煌。 │ │ │00:12:42檢:所以晚上幾點去他家? │ │ │00:12:44潘:那天晚上喔? │ │ │00:12:45檢:嗯。 │ │ │00:12:47潘:不記,不記得了啦(台語) 。 │ │ │00:12:48檢:大概是幾點?是說十一二點。 │ │ │00:12:54潘:那我也忘記了(台語) 。 │ │ │00:12:58檢:所以當天晚上有去? │ │ │00:13:00潘:對。 │ │ │00:13:01檢:只有陳順煌在啊,有其他人在嗎? │ │ │00:13:05潘:沒有他不在。 │ │ │00:13:07潘:他叫我拿給順煌嘛,對啊。 │ │ │00:13:10檢:所以陳順煌在楊樹明家? │ │ │00:13:12潘:啊後來楊樹明好像有回來吧,我忘了這麼久的事│ │ │ 情了。 │ │ │00:13:24檢:所以你是什麼時後認識陳順煌的? │ │ │00:13:27潘:就今年去他家喝酒的認識的。 │ │ │00:13:36檢:好,那你有把一千塊,六月的時候,六月十五號│ │ │ 這天晚上。 │ │ │00:13:42檢:你有把這一千塊還給,拿給陳順煌,啊後來楊樹│ │ │ 明有在場嗎? │ │ │00:13:47潘:欸後來他回來。 │ │ │00:13:50檢:後來楊樹明回來,啊你們有幹嘛。 │ │ │00:13:53潘:我們沒有幹嘛,就在那邊喝酒。 │ │ │00:13:56檢:喝酒勒。 │ │ │00:13:59檢:所以三個人喝酒是不是? │ │ │00:14:00潘:對,沒有,我們先在那邊喝酒,喝完酒以後我酒│ │ │ 醉。 │ │ │00:14:00潘:我問他說,欸你那邊不是有那個東西嗎? │ │ │00:14:09潘:他就倒給我用,他就倒給我用,對。 │ │ │00:14:14檢:所以是你們三個人。 │ │ │00:14:16潘:三個人? │ │ │00:14:18檢:你和楊樹明、你和陳順煌不是三個人? │ │ │00:14:20潘:對對對,但是我們… │ │ │00:14:21檢:還有別人是不是? │ │ │00:14:23潘:沒有,他是帶我去他工作室那邊。 │ │ │00:14:26檢:喝酒是三個人嘛。 │ │ │00:14:27潘:對對,就是三個人。 │ │ │00:14:30檢:那後來喝醉了你說想要聽說,那個就是聽說楊樹│ │ │ 明有東西。 │ │ │00:14:37潘:對。 │ │ │00:14:37檢:你想試試看。 │ │ │00:14:39潘:我說可不可以給我解酒,因為我知道那是解酒的│ │ │ 。 │ │ │00:15:00檢:然後他就去拿給你是不是? │ │ │00:15:02潘:沒有,那是到那個,玻璃,玻璃球裡面。 │ │ │00:15:10潘:然後我在那邊吃而已。 │ │ │00:15:12檢:嗯,那陳順煌呢? │ │ │00:15:15潘:陳順煌那個時候沒有在裡面。 │ │ │00:15:18檢:所以你們又跑到另外一間? │ │ │00:15:20潘:沒有,我們在一樓的。 │ │ │00:15:24檢:所以我說你們在喝酒的地方,還是… │ │ │00:15:26潘:喝酒的地方在客廳。 │ │ │00:15:27檢:對。 │ │ │00:15:28潘:那工作室在後面。 │ │ │00:15:29檢:所以到工作室倒給你是不是? │ │ │00:15:32潘:對。 │ │ │00:15:45檢:啊是倒安非他命給你是不是? │ │ │00:15:47潘:對。 │ │ │00:16:03檢:所以他裝到玻璃球裡面你就自己用喔?你有用過│ │ │ 嗎? │ │ │00:16:07檢:你以前有用過嗎? │ │ │00:16:09潘:沒有。 │ │ │00:16:11檢:第一次用? │ │ │00:16:12潘:以前,喔那很久了,那後來… │ │ │00:16:15檢:你多久以前有用過? │ │ │00:16:20潘:十八、十八九歲吧。 │ │ │00:16:22檢:十八九歲的時候有用過。 │ │ │00:16:24潘:對。 │ │ │00:16:25檢:所以你知道怎麼用是不是? │ │ │00:16:29潘:看,以前看人家用都嘛知道。 │ │ │00:16:32檢:好,所以他倒到玻璃球以後你怎麼用,你用打火│ │ │ 機烤嗎? │ │ │00:16:39潘:是用打火機而已。 │ │ │00:16:40檢:蛤,就用打火機烤玻璃球,吸煙霧這樣子。 │ │ │00:16:43潘:對。 │ │ │00:16:50檢:然後你說他倒兩次喔,所以你是吸完一次他再倒│ │ │ 一次這樣子? │ │ │00:16:58潘:對啊,因為那個時候我還沒有酒醒啊。 │ │ │00:17:09檢:總共兩次?總共他倒兩次就對了? │ │ │00:17:11潘:是我叫他倒的。 │ │ │00:17:19檢:你說因為你還沒有酒醒,你請他再給一些就對了│ │ │ ? │ │ │00:17:20潘:對。 │ │ │00:17:29檢:所以你吸,你吸這個安非他命的時候陳順煌不在│ │ │ ? │ │ │00:17:35潘:不在。 │ │ │00:17:36檢:他不在這個工作室,那他在客廳喔? │ │ │00:17:38潘:對,他應該在…(不清楚)進去。 │ │ │00:17:42檢:那後來吸完之後,你就回到客廳嗎? │ │ │00:17:44潘:沒有我就要走了,我已經酒醒了。 │ │ │00:17:47檢:啊那個時候陳順煌勒? │ │ │00:17:49潘:在客廳啊。 │ │ │00:17:50檢:喔,你,他還在客廳這樣子,啊你有給錢嗎? │ │ │00:17:56潘:啊剛剛警察問我說,那應該不算給吧,因為… │ │ │00:18:00檢:我說你有沒有拿錢出來? │ │ │00:18:02潘:我有拿錢還有拿菸啊,我就放在桌上啊。 │ │ │00:18:05檢:放在客廳桌上? │ │ │00:18:06潘:嘿啊,放在桌上。 │ │ │00:18:07檢:要走的時候你拿五百塊跟什麼? │ │ │00:18:11潘:我香菸有一起放在桌上的。 │ │ │00:18:13檢:跟菸,菸跟幾包? │ │ │00:18:15潘:錢,五百塊放在桌上,就我走這兩樣都沒有拿到│ │ │ 。 │ │ │00:18:20檢:嗯。 │ │ │00:18:22潘:嘿,我是後來,我有跟警察講說我後來有跟他拿│ │ │ 。 │ │ │00:18:24潘:我說那錢要怎麼購買吶。 │ │ │00:18:27檢:你是離開的時候,放五百塊跟菸在桌上幹嘛? │ │ │00:18:32潘:因為我拿打火機要抽菸嘛,原本跟錢跟那個… │ │ │00:18:39檢:你是離開的時候,要抽菸。 │ │ │00:18:40潘:對,那我放在桌上嘛,就這樣而已,很簡單,就│ │ │ 很單純的事情。 │ │ │00:18:48潘:他問我說,次數、他賣你,我說這樣要怎麼說賣│ │ │ (台語)? │ │ │00:18:56潘:我到處…都走了,錢都沒有拿到啊,後來我再跟│ │ │ 他講。 │ │ │00:19:03檢:所以你把東西暫時放在那邊? │ │ │00:19:07潘:對,暫時忘記了,我放在他桌上,是忘記了。 │ │ │00:19:11檢:啊後來有在什麼時候跟他拿回來? │ │ │00:19:14潘:就第二天我休息的時候,中午休息跟他拿的。 │ │ │00:19:18檢:你有打電話找他嗎? │ │ │00:19:19潘:嗯,是我先去他家。 │ │ │00:19:24檢:你要去他家,跟他拿什麼東西? │ │ │00:19:28潘:煙已經抽完了。 │ │ │00:19:29潘:我說我昨天是不是有放五百塊在桌上? │ │ │00:19:32檢:啊他可以抽你的菸嗎? │ │ │00:19:34潘:啊菸本來就可以抽的啊? │ │ │00:19:37檢:你有同意他抽嗎? │ │ │00:19:38潘:菸本來就可以抽啊沒關係又沒差? │ │ │00:19:44檢:所以第二天他只有給你五百塊,沒有菸他就抽掉│ │ │ 了? │ │ │00:19:47檢:阿你菸是幾包? │ │ │00:19:50潘:一天喔? │ │ │00:19:50檢:我說「菸」,你那個時候放五百塊跟幾包菸? │ │ │00:19:54潘:我的,算半包而已。 │ │ │00:19:56檢:剩半包的菸。 │ │ │00:19:58檢:什麼牌的,你抽什麼? │ │ │00:19:59潘:七星七星,七星中淡。 │ │ │00:20:09檢:你第二天中午的時候就去他家跟他拿五百塊? │ │ │00:20:12潘:對,我問他有沒有看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