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蘇郁哲、許佳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蘇郁哲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 告 許佳銘 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文 被 告 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9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佳銘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蘇郁哲對其及其僱用人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林育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