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林○程 林○辰 林○志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建平 魏筑瑩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被 告 黃思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所為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立程物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惟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誤將「立誠物流有限公司」記載為「立程物流有限公司」,然此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法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予以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