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裕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裕盛 林芳瑜 原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慶明 被 告 黃淑君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淑君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林裕盛、林芳瑜、林慶明對其及其僱用人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