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二六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游昀蓁即滿達貨運行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花蓮監理站九十四年三月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花監違五字第裁四四─P0 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滿達貨運行所有之車號六九八─GN號營業 貨運曳引車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重量,經警於該日 上午十時四十分許在花蓮市○○路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 第三項之規定舉發(舉發單誤載為第一項),故科處異議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之 罰鍰,並記汽車違規記錄一次。異議人則以:該車當日在出貨場前因知道超重所 以立刻在場內卸貨,但並沒有再進行過磅,後經警方攔檢時警方未依司機要求再 行過磅,即以目測貨重開單舉發,嗣該車到達卸貨場所時,進行過磅之總重為三 十七點四四公噸,依規定應予免罰,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 車違規紀錄一次,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 幣一萬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斟 酌執法使用之各種儀器之容許誤差值、且現行規定已實施多年等因素,有關汽車 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重量、但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十之情形,不論整體或零星 裝載,均應予免罰,此經交通部路政司民國六十五年四月一日路台字第四四九一 五號、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路台(86)監字第一一0九三號、九十年六月五日交 路字第0三九三九六號迭次函示明確,依上述函示可知,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 十應予免罰,係裁量酌留百分之十磅差之結果,此乃為公器容許誤差值範圍,非 法定寬限值,亦非授與車輛所有人增加裝載量之利益,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不僅 不因之取得超載之權利,尤不得執為車輛裝載上限之標準。三、經本院調查的結果,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六九八─GN號營業貨運 曳引車,限定總重量為三十五公噸,該車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 分許,行經花蓮市○○路為警攔檢時,司機周永明出示該車之過磅單為三九四四 0公斤(即三十九點四四公噸),故經警以總重量超過核定之重量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舉發的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及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交字第0九四000一三0二 號函在卷可查,異議人雖提出卸貨場花蓮港務局地磅之過磅單,證明其於卸貨場 進行過磅之總重為三十七點四四公噸等情,然查,花蓮港務局所使用之地磅為經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的「宇權」牌電子顯示式地秤,秤量為一00000 公斤(即一百公噸),檢定公差為負載秤量之千分之一,使用中之秤檢查時公差 為檢定公差之二倍(即千分之二)的事實,此有交通部花蓮港務局九十四年四月 十一日花港戰字第0九四000二四六二0號函所附之度量衡器檢定合格證書一 份以及宇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說明一份附卷可按,是縱依花蓮港務局之過 磅結果為據,異議人所有之上述曳引車總載重為三十七‧四四公噸,扣除誤差值 正負0‧0七四八八公噸(37.44x2/1000=0.07488)後,異議人所有右開車輛之 載重至少為三十七‧三六五公噸(37.44- 0.07488 =37.36512),再扣除該車之 核定總重三十五公噸,顯然仍超載二‧三六五公噸(37.365 -35 = 2.365)。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之前開車輛當次載貨後總重量,無論是依舉發時司機所提 出之過磅單,或異議人嗣後自行提出之單據,均超過核定之總重量三十五公噸至 明,異議人在裝載貨物時未考量該地秤之實際誤差值,反而以該車之核定總重三 十五公噸再加上寬容量百分之十即三‧五公噸,共三十八‧五公噸為裝載上限, 並不足取,其猶以未超載為由置辯,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異議人所有前揭 車輛於上開時地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三十五公噸之違規行為,堪予認定。從而 ,原處分機關援引上揭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 次,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