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3年8 月25日,在花蓮縣花蓮市○○○路3 號「東林機車行」,向告訴人乙○○租得車牌號碼AN8─127號之機車一部(以下簡稱系爭機車),約定租金為每日新台幣(下同)400元,並預先支付4日之租金共1600元,應於93年8 月29日返還機車。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2年8 月29日之承租期限屆至時起,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在花蓮縣境內某處,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拒不返還,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按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之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含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此有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第163 號判決、76年臺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著有68年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侵占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中坦承向告訴人承租系爭機車未返還之陳述、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於93年8 月29日承租契約屆期後,未依約繳交租金,經告訴人以電話聯絡或以存證信函要求被告返還承租機車,惟被告均未返還該機車之指述,及租用機車切結合約書1 份為其主要論據。被告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程序中固坦認於上開時間、地點向告訴人承租機車及未依約返還機車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辯稱:伊於承租系爭機車後,有再繳交告訴人1萬元租金,並表示欲另行付款4萬元以購買機車,但因後來伊另有要事,故一直未與告訴人聯絡購車事宜,並無將該機車據為己有之意思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於93年8 月25日與告訴人簽訂機車租賃契約書,向告訴人承租車牌號碼為AN8─127號機車乙部,約定租期自93年8月25日至同年8 月29日止,每日租金400元,而被告屆租約期限後均未返還該機車,經告訴人以電話聯絡及存證信函請被告返還車輛,亦未獲被告置理等情,業據告訴人兼證人於警詢中指述在卷,復有卷附東林機車行租用機車切結合約書及存證信函各乙紙可為佐據,堪為認定。然查上開證據固能證明被告於租約到期後未返還系爭機車,惟尚難據被告遲未返還系爭機車之事實,即認定其有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 (二)被告除於租約當時繳交租金4 日租金共計1600元外,又於93年年底前去告訴人公司繳交租金1 萬元,並表示不足部分日後再清償,一段時間後被告並託友人向告訴人表達其欲購買系爭機車之意思,但被告卻遲遲未出面與告訴人談論買賣事宜,且未返還機車,告訴人方決定提出告訴等情,已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白,堪認被告所辯並未侵占自訴人所有上開小客車不還,僅一時有事未能出面與告訴人談論機車買賣事實,致未依約返還機車等語,應堪採信,否則被告何需另行支付1 萬元租金,並表示欲購買該機車?故難認被告有何侵占系爭機車之故意。又被告已委託家人與自訴人達成民事和解,除返還系爭機車外,並已賠償自訴人5 萬元,有郵政跨行匯款單及機車專業托運單各1 份在卷可稽,益徵被告並無變易其原來持有意思為不法所有意思,核其所為,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 (三)綜上,依公訴人所舉證據,固能認定被告遲未依約返還系爭機車,但尚難據以認被告有何侵占故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侵占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係應諭知無罪之案件,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本件經檢察官張立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豫雙 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