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花簡字第264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 2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76條第2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勝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2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