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自字第3號自 訴 人 賴興雄 周傑民 郭俊傑 陳又珍 張智超 陳聰慧 曾玉霞 陳淑美 張淵陵 李訓勇 顏新章 林全祿 賴鴻銘 吳進書 楊松根 賴錦昌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吳耀欽 張麗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賴興雄等人均為花蓮縣政府各局、處一級主管,緣花蓮縣傅縣長為鼓勵縣府同仁擴大視野及慰勞縣府同仁辛勞,而由傅縣長自行出資,於民國99年9月8日至同年月12日,舉辦「 99年度高階主管訓練-標竿學習活動」。詎上開活動結束之翌日即 99年9月13日,由被告吳耀欽任創辦人、被告張麗英任發行人之聯統日報,基於誹謗、貶損自訴人等名譽之犯意,在完全未為任何查證下竟在該報頭版刊載「現實錄?!人何寥落!鬼何多?」、「昔日挺謝之親蜜戰友轉投傅營西遊記全都被摸頭換面捧富大笑」之斗大不雅標題,及「名為到西部縣市的『農政考察』之旅,一度被封為『五星級』最高品質的花蓮縣政團隊,『不恥下問』地前往西部各縣市觀摩取經兼旅遊,一行人『浩浩蕩蕩』全都是由納稅人公帑買單」等語。經查花蓮縣政府並沒有為任何「農政考察」之旅,被告於聯統日報所載,應是花蓮縣政府99年9月8日至同年月12日,舉辦「 99年度高階主管訓練-標竿學習活動」之誤。至於該次活動均是由傅縣長個人出資辦理,並未動用花蓮縣政府任何經費,聯統日報所載「全都是由納稅人公帑買單」與事實完全不符,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自訴人等花費公帑旅遊,名譽受損,除此被告刊載「現實錄?!人何寥落!鬼何多?」、「昔日挺謝之親蜜戰友轉投傅營西遊記全都被摸頭換面捧富大笑」等內容,旨在以訕笑方式,分化花蓮縣政府工作團隊,惡性不輕。被告在該文章並未署名係何記者撰寫,明顯是被告自行以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足以毀損自訴人等之名譽,因而認被告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嫌等語 二、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34條定有明文,此為自訴程序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且法院受理案件,應先為形式上之審理,如經形式上審理後,認為欠缺訴訟之要件,即應為形式上之判決,毋庸再為實體上之審理(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835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始得提起自訴,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司法院院字1306號解釋有案,間接被害人依上開解釋,自不得提起自訴。申言之,係指從所訴事實形式上觀察如果屬實,在實體法上足認其為直接遭受損害之人而言,若在形式上判斷並非直接被害人,縱令以被害人自居,仍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 75年臺上字第742號判例意旨、86年度臺上字第3656號裁判意旨均可供參照)。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認被告吳耀欽、張麗英涉犯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認被告吳耀欽任創辦人、被告張麗英任發行人之聯統日報,在該報頭版刊載「現實錄?!人何寥落!鬼何多?」、「昔日挺謝之親蜜戰友轉投傅營西遊記全都被摸頭換面捧富大笑」之斗大不雅標題,及「名為到西部縣市的『農政考察』之旅,一度被封為『五星級』最高品質的花蓮縣政團隊,『不恥下問』地前往西部各縣市觀摩取經兼旅遊,一行人『浩浩蕩蕩』全都是由納稅人公帑買單」等語,並有自訴人提出99年9月13日出版之聯統日報1份附卷可稽。然依自訴人指稱被告涉嫌誹謗所提出之上開報紙內容形式觀之,該報導指稱之「農政考察」活動之名稱,顯然與自訴人所指舉辦之「 99年度高階主管訓練-標竿學習活動」不同,且上開報導並未指出該「農政考察」日期及考察活動內容,一般人是否能從上開報導獲悉該「農政考察」即是自訴人所參加之「99年度高階主管訓練-標竿學習活動 」,尚非無疑。又上開報導並未指名道姓參加上開「農政考察」人員之姓名或職稱,一般人亦無法從該報導獲知究竟何人有參加該考察活動,是自訴人等雖為花蓮縣政府各局、處一級主管,或亦屬於花蓮縣政團隊之成員,縱認該報導有不實或誹謗之意,亦難認自訴人等之名譽因此受有損害,則本件自訴人既非本案之直接被害人,依上開說明,即不得提起本件自訴,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34條、第343條、第307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