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仲執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泰國信佳國際人力供應有限公司、戴良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泰國信佳國際人力供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良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嶸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費用為新台幣3,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