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棟、黃雲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黃雲妃 之3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雲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雲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6,755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