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燦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樓 被 告 鍾一峰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一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鍾一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