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馬雅淳、李孝霞、泰禾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鍾玉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1號原 告 馬雅淳 原 告 李孝霞 被 告 泰禾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