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債 權 人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債 務 人 連金玉 債 務 人 潘來春 債 務 人 連月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